中一區高級中等學校均質化實施方案 - 計畫消息 - 111學年度中一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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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中一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簡章

重要公告

111/12/30

111學年度中一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簡章
111122日訂定通過
一、依中一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實施計畫及111學年度中一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決議辦理。
二、承辦學校:
校名: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地址:臺中市大甲區頂店里開元路71
電話:(0426874132102
網址:https://tcvs.tc.edu.tw
三、招收名額:
編號 校名 科別 名額 備註
1 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科 1 擇優錄取
2 國立苑裡高級中學 普通科 1 擇優錄取
3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0  
4 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 0  
5 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 0  
6 財團法人東海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0  
7 宜寧學校財團法人
臺中市宜寧高級中學
資料處理科 2  
電機科 2
應用英語科 1
8 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 0  
9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普通科 5  
資料處理科 2
觀光事業科 5
機械科 5
汽車科 5
電子科 5
資訊科 5
水電技術科 5
餐飲技術科 2
餐飲管理科 5
照顧服務科 5
建教班餐飲技術科 5
10 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 0  
11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0  
12 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0  
13 私立龍德家商 烘焙食品科 5  
家具木工科 5
14 臺中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0  
15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 0  
16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0  
17 臺中市立龍津高中 0  
合計招生名額 71  
四、申請之資格及條件:
凡就讀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完全免試、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除外),因學習適應(性向、興趣)問題者,得報名申請。
五、申請原則:
每一學生僅可向一所學校,並限一科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限。原則如下:
  • 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綜合高中學校提出申請。
  • 原就讀綜合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普通高中學校提出申請。
  • 原就讀普通高中、綜合高中之學生可選擇向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提出申請。
  • 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向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提出申請。
  • 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向原就讀不同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學校提出申請。
六、申請日期與程序:
(一)申請日期:11213日(星期二)11214日(星期三),每日上912時,下午1時至4時止。
(二)申請地點:各招生學校教務處。
(三)應繳文件:學生申請適性轉學時,應填具經家長(監護人)同意簽名之申請書(如附表一),並向原就讀學校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 讀書計畫(以A4格式繕打,內容至少包含轉學動機、補修學分規劃、在校學習規劃及未來規劃等,如附表一~2)。
2. 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資料表(含高中職適性輔導相關資料,如附表二),其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3. 第一學期兩次定期評量成績單(面談時繳交)。
4. 獎懲紀錄表(面談時繳交)。
學生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彙整後,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送各招生學校教務處審查。
(四)學生報名作業費:230元。(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報名作業費全部減免;中低收入戶子女,報名作業費92元)
七、審查程序與錄取方式
(一)各招生學校依本簡章所訂報名學生應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查,並得實施面談。
(二)符合資格之報名學生人數超過學校缺額者,採超額比序方式錄取,比序順序如下:
適性輔導資料è讀書計畫è面談成績(學校無安排面談則無此項成績)è兩次定期評量成績平均分數(取到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四捨五入進位)。
(三)若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仍相同時,則參考報名學生在校成績,順序為國語文è英語文è數學。
(四)審查結果通過者,由招生學校網站及本會承辦學校網站(http://www.tcvs.tc.edu.tw)公告錄取名單,並由招生學校將審查結果包括不通過者通知原就讀學校及學生。
八、面談日期與程序:
(一)申請學生備試(面談)時間公告:依各招生學校規定。
(二)報名資料符合者面談時間、地點:依各招生學校規定。
九、放榜:
11223星期五)上11時前於各招生學校及本會承辦學校網站(https://tcvs.tc.edu.tw)公告。
十、申請複查:
報名學生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由學生或家長填寫「結果複查申請書」(如附表三)於11223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親自向本會申請複查(不受理郵寄申請),複查時繳交複查費新台幣50元。複查結果由本會將結果轉知學生。
十一、申訴:
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以書面提出申訴。
(一)申請日期:11223星期五)下午4時前。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寫「學生申訴書」(如附表四),親自向本會提出申訴。
(三)本會於收到申訴書後,經「申訴及緊急事件危機處理專案小組」研議後,以書面函覆。
十二、報到:
11226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至各錄取學校辦理報到,逾期取消錄取資格。
十三、注意事項:
(一)凡經錄取後,學生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已報到之學生不得申請轉回原學校或再申請轉學。
(二)錄取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學分,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之。
(三)「大學繁星推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規定推薦報名資格需全程就讀同一學校,凡參加適性轉學錄取學生不得參加前述之推薦甄選。
(四)以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完全免試、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不得申請。
(五)學生因獎懲規定而須轉換環境者,不得申請。
(六)學生因生活適應(家庭遷徙)原由申請者,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註)辦理。
註: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
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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